前文所说的那两个事实既然是我们思考的基础,在继续讨论之前我最好先把这个基础夯实。 人性的自然律,或者说道德律,或者说品行标准,它究竟是什么?从我收到的一些信件来看,不少人觉得难以把握。
例如,有些人在信中写道,“你所说的道德律不就是人类的社群本能吗?它与人类其它所有的本能岂非都是发乎本性吗?” 也许人类的确具有社群本能,对此我并不否认,但它并不是我所说的道德律。母爱、性欲、食欲,这些本能袭来时的感觉,人尽皆知。 本能意味着你强烈希望或渴望以某种方式行事。 当然,我们有时确实会产生一种想要帮助别人的欲望,这种欲望无疑是出于社群本能。 但是,“想要提供帮助”与 “应该提供帮助”,这两种感觉截然不同,后者与你的欲望无关。 假设你听到一个人在危险中大声呼救,你可能会生出两种欲望——一种是提供帮助的欲望(出于你的社群本能),另一种是远离危险的欲望(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 但除了这两种欲望之外,你会发现其实还有第三种东西在对你窃窃私语:你应该顺从提供帮助的欲望,抑制那个逃离的欲望。 而在两种本能之间进行判断、决定应该鼓励哪一种本能的那个东西,它本身不可能是两种本能之一。钢琴乐谱告诉你在某个时刻应该弹奏这个琴键而不是那个琴键,但钢琴乐谱并不是钢琴上的琴键。 人的本能就像琴键,而道德律恰似钢琴乐谱,告诉人们应该演奏的曲调。
道德律有别于人的本能。要想看清这一点,我们还有另一种方法。如果一个人的心中存在相互冲突的两种本能,并且除此之外别无它物,那么显然,最终胜出的必定是较强的那一方。然而,在我们对道德律感受最深切的那些时刻,它似乎总是在告诉我们要站在较弱的那一方。比如,你也许想要帮助那个溺水者,但你更想让自己平安无事,此时,道德律就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去帮助那个溺水者。难道不正是道德律在时常告诉人们要尽力让正确的冲动变得更强烈吗? 我是说,正是道德律时常让我们觉得有责任唤醒自己的想象力和唤起自己的怜悯之心,以便刺激我们的社群本能,从而形成一股足够的力量去做正确的事情。 很明显,当我们努力使某个本能变得更强大时,我们那么做不是出于那个本能自身。社群本能不可能对你说“你的社群本能睡着了,去唤醒它”。 告诉你钢琴上哪个琴键的声音需要再大一点的那个东西是乐谱,而不是那个琴键本身。
还有第三种方法可以让我们看清道德律与人的本能是两回事。 假如道德律是本能的一种,那么我们就应该能够在我们内心找到某种欲望,这种欲望总是被人视为“高尚”,它与行为准则总是不谋而合。 但你找不到。对任何一种欲望,道德律都会告诉我们什么时候需要压制它,什么时候应该鼓励它,无一例外。若你认为人们的某些欲望(例如母爱或爱国主义)是高尚的,而其它欲望(例如性欲或争胜欲)则是低俗的,那就有失公允。 至多你可以说,争胜欲或性欲需要被抑制的场合比母爱或爱国主义需要被抑制的场合要多得多。 但在某些情况下,已婚男人有责任激发他的性欲,军人也有责任激发他的争胜欲。 还有一些时候,母亲对自己孩子的爱或男人对自己国家的爱必须受到压制,否则别人的孩子或别的国家就会觉得不公平。 所以,严格来说欲望没有高低之分。 再以弹钢琴为例:不是说钢琴上的琴键分为两种,即,“正确”的琴键和“错误”的琴键,而是说每个琴键的发声都有正确的时机和错误的时机。 道德律不是一种本能或本能的集合,而是各种本能的指挥者,让它们协奏成曲(这种曲调被人称作善良或者品行端正)。
顺便插一句,上面这一点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你能做的最危险的事,莫过于把你自己本性中的某种欲望当作你应该不惜一切代价追求的目标。 如果我们将任何一种欲望当作绝对的指南,它必定会把我们变成魔鬼。 也许你认为人道之爱大体上应该是安全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你抛弃了正义,你发现自己会“为了人道”而在法庭上翻供和伪造证据,最终会成为一个残忍和背信弃义之人。
还有些人在信中写道,“你所说的道德律不就是一种社会公约,是人们通过教育可以习得的东西吗?” 我认为这里有一个误解。 问这个问题的那些人通常想当然地认为,凡是从父母和老师那里学到的东西就一定是人类的发明。但是,事实显然并非如此。 我们都在学校学过乘法表,而一个独自在荒岛上长大的孩子是不会知道乘法表的。但我们绝对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乘法表只是人类的约定,是人类自己制定的东西,如果他们愿意就可以制定不同的乘法表。人们可以从父母和老师、朋友和书本上学到品行标准,就像学习其它东西一样,对此我完全同意。在我们学到的东西中,有些的确是纯粹的约定,而这些约定原本也可以有所不同(比如,我们学会靠在路的左边行走,但规则也可以是让人靠在路的右边行走);但是,人们学到的东西中还有一些是金科玉律,比如数学。 问题是,人性的自然律是属于哪一类?
我认为它与数学是属于同一类,这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正如我在第一章所说的那样,尽管人们的道德观念可以因时代或国家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那种差异其实并不大——远没有大多数人想象的那么大——而且在所有时代、所有国家的道德观念里你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的律贯穿其中;但说到约定,比如交通规则或服饰文化,其中的差别可就太大了。 另一个原因是这样的。 当你比较两个民族在道德观上的差别时,你会不会认为一个民族的道德观比另一个民族的道德观更好?其中的改变趋向进步? 假如不是,那么显然就不存在“道德进步”这种说法,因为进步不仅意味着改变,而且意味着变得更好。假如没有一套道德观念比其它的道德观念更真实或更好,那么就没有必要选择文明社会的道德而不是原始社会的道德,或者选择基督教道德而不是纳粹的道德。 当然,事实上人们都相信某些道德观比其它的更好。人们确实相信有些人对道德的理解比社会大众更深刻,他们尝试改变他们自己那个时代的道德观,被称作改革家或者时代先驱。即便如此,当你说一套道德观念可能比另一套更好时,你其实正在用一个标准来衡量它们,你在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接近那个标准。 但要知道,用来衡量两个事物的标准不可能是两个事物中的任何一个。你其实正在将它们两者与某种道德标准进行比较,你正在承认存在一种真正“正确”的、与主观判断无关的东西,你在说某些人的道德观念比其他人更接近那个道德标准。 换句话说,如果你的道德观念更好,而纳粹的道德观念更差,那么两者的好坏必定取决于另一种东西,即,道德标准。 你心中的纽约可能比我心中的纽约更真实或更不真实,我们之所以能够这样说,是因为纽约是个真实的地方,这个标准存在于我们两个人的思维之外。当我们谈到“纽约”的时候,如果我们各自都是指着“自己心中虚构出的那个城市”,那么你或我的虚构怎么可能比另一个人的虚构更真实呢? 没有标准,根本就无法判断真假。 同样,假如品行标准仅仅意味着 “每个国家碰巧批准的东西”,那么,“某个国家所批准的东西比其它任何国家批准的东西都更正确” 这种说法就毫无意义;“世界的道德风尚可以变得更好或更坏”,这么说也是无稽之谈。
总而言之,虽然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时代差异常常让你怀疑世上根本没有客观的道德标准,但当我们对这些差异寻根究底的时候,却恰恰证明了道德标准的存在。
在本章结束之前我还想再加一句。 我遇到一些人,他们之所以夸大道德观的时代差异,是因为他们错把人们在事实认知上的时代差异当作道德观上的时代差异。 例如,有人对我说,“三百年前女巫在英国会被处死。难道这就是你所说的人性律或道德标准吗?” 但我们今天之所以不处死女巫是因为我们确信世上原本就没有女巫。假如我们今天还相信女巫的存在——假如我们真的认为世上有人把自己卖给了魔鬼,从魔鬼那里获得了超自然的力量,并利用这些力量残害他们的同胞,或把他们逼疯,或带来恶劣的天气——所有人肯定都会同意,如果有人应该被判死刑,那么这些无耻的叛徒正是罪有应得! 在这里,改变的并不是道德准则,而是人们对事实的认知。今天人们不再相信有女巫,这也许是认知上的一大进步;但这并不是道德上的进步——人们不相信有女巫自然就不会再处决女巫。 如果一个人因为相信屋子里没有老鼠而不再设置捕鼠器,你不会据此说他对动物仁慈。